(2013)甬象商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与象山彩闳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象山彩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93号原告: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产业区城东工业园万隆路616号。法定代表人:陈棣,该公司经理。被告:象山彩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园中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彩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彩闳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宁波福民纱线漂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东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