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如贞与董转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张如贞,男,住柘城县。被告董转运,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贞诉被告董转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贞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