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木民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培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木民初字第0566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市路358号。法定代表人王余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男,吴巷上3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培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