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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范连翠与罗彦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连翠,罗彦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范连翠。委托代理人李淑娟,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连翠诉被告罗彦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连翠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