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范连翠与罗彦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连翠,罗彦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范连翠。委托代理人李淑娟,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连翠诉被告罗彦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连翠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