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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顺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顺利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35号罪犯王顺利,男,1983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草市村**组。二〇〇三年十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以(2005)西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09)延刑执字第181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王顺利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顺利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顺利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二、在“三课”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遵守学习制度,年终考试各课成绩优良,在多次知识竞赛活动中,表现优异。三、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担任井下值班电工期间,能够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不怕脏、不怕累,严格按照生产安全的相关规定,完成好设备保养和停送电操作,确保了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计分考核自2009年05月至2013年06月间共获成绩245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5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顺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顺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顺利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