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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莫╳╳与被执行人冼世╳、郭╳╳、郭╳文、莫╳金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XX,莫XX,冼世X,郭XX,郭X文,莫X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潘XX。申请执行人莫XX。被执行人冼世X。被执行人郭XX(曾用名冼XX)。被执行人郭X文。被执行人莫X金。申请执行人潘XX、莫XX与被执行人冼世X、郭XX、郭X文、莫X金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钟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冼世X在钟山县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冼世斌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翔信用社帐户(43761101010100XXXX)上的存款850元到钟山县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陈庆明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