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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商初字第0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海康坤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商初字第0834号原告上海康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202弄1号628室。法定代表人刘娟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康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康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