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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黄伟斌。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