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追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刑初字第9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追科。2013年6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追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追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2日2时9分许,被告人余追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巷口处时遇民警设卡检查,余追科未立即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至德胜路上塘路口西口20米处,因遇前方红灯车辆排队受阻,被随即追赶上来的执勤民警查获,在查获现场,余追科自称“王益中”,并冒用“王益中”的驾驶证。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被告人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被告人余追科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余追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驾驶资格查询结果、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户籍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余追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追科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被吊销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追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追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