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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商业银行盘锦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盘锦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桂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传恩,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建支行,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负责人刘兆德,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密文,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1)双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爽、许传恩,被上诉人盘锦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建支行委托代理人孙密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银行转帐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原审原告陈述的事实更接近于银行转账结算,案由定为银行转账结算纠纷更贴切。原审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原审法院确立的案由,因该案原审应该查明的事实而未查清,上诉人的诉请被驳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1)双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给上诉人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洪亭审判员  张景振审判员  周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红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