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民初字第05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叶伦君与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星田茶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5630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伦君,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星田茶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5630号原告叶伦君,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潘红梅,重庆合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星田茶场,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小溅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20360772-6。法定代表人周祥彬,该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伦君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星田茶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伦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伦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叶伦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伦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伦君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