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清余与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余,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芝行初字第105号原告张清余。委托代理人张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南台子42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局长。委托代理人潘行昌,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余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清余负担。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姜义斌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