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6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重庆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重庆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490号原告张小林。委托代理人蒋世菊,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组织机构代码20321396-2。法定代表人刘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艳,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林与被告重庆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林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林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小林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