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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刑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方德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德岭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执字第943号罪犯方德岭,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吉林市昌邑区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德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0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德岭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方德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德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