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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庞永海与顾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永海,顾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庞永海。委托代理人:竺建标。被告:顾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永海与被告顾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永海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永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庞永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