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汪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汪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上诉人汪某为与被上诉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3)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刚、涂建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被上诉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11月,余某与汪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因家庭矛盾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审认为,余某与汪某登记结婚符合法律规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因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判决:准许余某与汪某离婚。上诉人汪某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审判决准许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其无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余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余某与汪某自由恋爱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之间发生争吵,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多进行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应能得到改善。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不当。余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汪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3)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0元,由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廖 刚审判员 涂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