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刑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宋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19号罪犯宋刚,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马村矿12号楼,因犯诈骗罪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以(2006)咸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自二○○五年五月十八日至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6)陕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日作出(2009)延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一四年五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宋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宋刚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真诚踏实。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认真,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作业,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该犯在井下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管理,踏实肯干,作为一名电工,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电工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严格按章操作,注重安全,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能细心检查电器设备,在其班中很少出现因路电路故障,而影响生产的情况。该犯自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165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5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刚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