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重庆红瑞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重庆红瑞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1827号原告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旧县镇永兴村6-8社,组织机构代码20322936-6。法定代表人谢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玲,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啤城镇沃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145390-1。法定代表人邵建军,董事长。被告重庆红瑞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15-2,组织机构代码68145390-1。法定代表人唐国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重庆红瑞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交纳1630元,由原告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