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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孟君与刘光彩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君,刘光彩,孙贺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3364号原告赵孟君,男,1961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民,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彩,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饶云峰,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宇(刘光彩之夫),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孙贺春,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书湖,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原告赵孟君与被告刘光彩、孙贺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民,被告刘光彩及其委托代理人饶云峰、严宇,被告孙贺春的委托代理人雷书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孟君诉称:原告自2011年4月11日租赁被告刘光彩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画家村的画廊居住并创作,合同期限至2014年,原告如约交付了租金及取暖费用。在2011年11月13日夜,该租住处由于被告孙贺春安装的地暖水管突然爆裂,地面积水不少于20厘米,浸泡了原告油画作品39幅、国画作品3幅以及宣纸35张、地毯50平方米等物品,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事发后被告刘光彩的无理纠缠又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之后又对其损害和恢复责任百般推脱不予解决。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恢复损害的39幅油画的费用,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刘光彩辩称:原告夸大歪解事实。我们认可2012年庭审中认定的不到10幅油画的轻微损害,以上次开庭我所说为准。对于其损失,由原告自身行为导致损失的扩大,该部分我不同意赔偿。对于合理损失的部分,我作为专业画廊,同意采取国际上最好的材料进行修复。在出现漏水事故后,我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对其中两幅作品,我采取了最好的修复,且效果很好。原告拒绝我修复并向我们起诉是浪费司法资源。我同意自己给原告修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次起诉时,评估时也只有24幅油画,且其中的十余幅根本没有问题。被告孙贺春辩称:同意被告刘光彩的答辩意见,坚持我们上次诉讼的庭审意见。2012年5月现场勘查,原告始终坚持水深20公分,但现场发现墙壁没有20公分的水渍,且原告的作品现在也没有一幅是有20公分的水渍,故原告作品不存在损失。现场空间狭小,原告作品很大,不可能存放原告的作品,说明是原告自行造成的损失。另外,刘光彩尚欠安装款10594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2日,赵孟君(乙方)与刘光彩(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赵孟君租赁刘光彩位于任庄村北,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的工作室,租期为3年,自2011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半年租金25000元,取暖费每年每平方米28元。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在乙方租赁期限内,甲方承担房屋基础设施包括门窗(不包括纱窗)、管道、线路、地暖等维护保养费用。协议签订后,赵孟君支付了租金并开始使用工作室,一楼作画,二楼居住。2011年11月13日早上,赵孟君发现一楼储藏室内地暖的分水器跑水,赵孟君称室内积水深处有五、六厘米。赵孟君通知刘光彩,刘光彩通知孙贺春,孙贺春派工人将跑水修好。赵孟君称是管道爆裂,孙贺春称是分水器的一个管子螺丝松动导致的漏水,维修人员去现场时还在滴水,后用手拧紧螺丝即修复完漏水。刘光彩认可是分水器的一个管子螺丝下滑导致的跑水。另查,分水器有总阀门,分水器连接的每个水管都有分阀门。赵孟君称存放地上的39幅油画、3幅国画以及宣纸、地毯被水浸泡。刘光彩认可有9幅油画被水浸,其中只有一副画作的画面受损。赵孟君也承认被水浸的画作背面有水渍,正面无水渍。经本院勘察,受损油画的背面有一边有水浸迹象,高度约几厘米到十余厘米不等,除一幅油画正面受损外,其余油画正面无水浸迹象。2012年3月,赵孟君曾起诉刘光彩要求赔偿油画作品损失1357320元、国画作品损失154400元、宣纸损失1260元、地毯损失400元,刘光彩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赵孟君给付租金和水电费共计55495元。后赵孟君撤回起诉,2012年9月,双方就反诉部分达成调解书,解除赵孟君和刘光彩签订的租赁合同,赵孟君给付刘光彩租金及水电费15000元。本次诉讼中,赵孟君申请对恢复受损油画的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3年5月30日,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结论,赵孟君17件作品(37幅画)的恢复价格为61000元。刘光彩和孙贺春均称只认可被水浸的只有三件作品(共九幅画)的修复费用13000元。另查,2010年7月14日,北京市鹏春雪水暖器材商店(登记业主为孙贺春,乙方)与北京市宋庄画家村画廊(登记业主为刘光彩之夫严宇,甲方)签订施工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在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北一号安装地板辐射采暖,工程内容:分户地板辐射采暖工程,含分/集水器以后部分,乙方包工包料。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签订合同后应付定金工程款30%,材料进场后应付工程款40%,打压结束后一周内支付20%,尾款10%(改为5%)于2010年年底在使用一切正常后支付。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将保有对施工材料的所有权力和支配权,同时不承担任何售后维护责任。刘光彩称安装完后进行过打压试水,在2011年11月10日也进行过打压试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鉴定报告、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赵孟君与刘光彩签订租赁协议后,按照约定刘光彩作为出租方负责房屋管道、地暖的维护,赵孟君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生管道跑水造成赵孟君画作受损,刘光彩作为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现赵孟君要求刘光彩赔偿修复油画的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鉴定报告为准。赵孟君与孙贺春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至于刘光彩与孙贺春之间的责任划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光彩赔偿原告赵孟君修复油画的损失六万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赵孟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三十五元和鉴定费二千元,由原告赵孟君负担一千零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刘光彩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连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