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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彭铭恩与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追索土地补偿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铭恩,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彭铭恩,男,201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理人彭东(原告之父),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殿书,济南高新龙鼎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彭宪利,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文丽,济南槐荫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铭恩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追索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卫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铭恩的委托代理人张殿书,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陈文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铭恩诉称:2012年被告的部分耕地被非遗工程项目占用,政府每亩土地补偿150000元,被告研究决定每位有耕地的村民补偿30000元,没有耕地的村民每人补偿38000元。原告是在2013年2月2日出生的,视为没有耕地的村民,应分土地补偿款38000元。但被告在2013年8月28日公布的土地分配款名单中,却没有原告的份额。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3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据此,被告周官屯村村委会在2012年底召开村民代表及两委会议,并做下会议决定,界定了发放口粮补贴的人员范围,完全是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力,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人员界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身份不在其中,即原告不在享受村民发放补助之列。因此,被告也无发放与克扣之说。综上,依《村民组织法》只有村民会议或代表村民行使权利的村委会,有权界定村民资格及是否享受村民待遇,故本案原告因不具备享受的资格,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彭铭恩于2013年2月2日出生,2013年2月26日办理户口登记。2013年8月10日,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父亲彭东,母亲魏秀粉,子彭铭恩,2013年2月2日出生,户口在我村。是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3年1月14日周官屯村两委会因占地补偿事宜,制定了对该村有土地的村民补偿30000元,对该村没有土地的村民补偿38000元的分配方案。以上事实,有原告彭铭恩提供的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出生医学证明一张、原告户口本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彭铭恩系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合法村民,应享有正常的村民待遇。被告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将彭铭恩等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新生儿纳入补偿范围,与其他村民同等享受村民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故对原告彭铭恩要求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发放土地补偿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发放原告彭铭恩土地补偿款3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