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商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蒋蕾与被告胡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蕾,胡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商初字第0441号原告蒋蕾。被告胡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蕾与被告胡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蕾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蕾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蒋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