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0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0872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砼业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新丰镇太兴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夏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建筑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三龙镇南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蔡红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红林。丰润砼业公司与三龙建筑公司、蔡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大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丰润砼业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韦翔龙执行员 徐恒山执行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