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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0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1346-1号原告杨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某,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皮秀芝下落不明,确无法取得联系。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王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凤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