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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与王雪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王雪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13号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法定代表人历春如,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华,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丹,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王雪本,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王雪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王雪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