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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汤本林诉被告祝国强、张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本林,祝国强,张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066-1号原告汤本林,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城郊乡郭庄村**号。委托代理人汤其文,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城郊乡老院村,系原告之叔父。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国强,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董东村。被告张圆圆,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被告祝国强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了原告汤本林诉被告祝国强、张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海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经东亮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