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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毛建敏与余连贵、祝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建敏,余连贵,祝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建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连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萍。上诉人毛建敏为与被上诉人余连贵、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商初字第830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建敏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建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建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