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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冯华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华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李亚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44号原告冯华文委托代理人李建立,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五路3号东头二、四楼。法定代表人林进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多,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李亚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华文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李亚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华文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华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华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6元,由原告冯华文负担。审判员  李东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林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