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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上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上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闫某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付国,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康国珍人民陪审员  段成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永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