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上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上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闫某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付国,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康国珍人民陪审员 段成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永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