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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商初字第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欧标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欧标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商初字第0318号原告江苏欧标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欧标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欧标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欧标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欧标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由原告江苏欧标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俊春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