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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4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小东与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东,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552号原告何小东,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0日,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琛、陈俊宇,重庆市璧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璧山县璧城街道农市路3、4号。法定代表人赵成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东诉被告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东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4元,减半收取3407元,由原告何小东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