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夏春明、蔡桂香与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明,蔡桂香,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夏春明,现住安图县。被告蔡桂香,现住安图县。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松江镇。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住所地池北区。法定代表人田茂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春明、蔡桂香诉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光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春明、蔡桂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明、蔡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春明、蔡桂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