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杜光俭与郝祥富、郭继鸿、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光俭,郝祥富,郭继鸿,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杜光俭。被执行人:郝祥富。被执行人:郭继鸿。被执行人: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光俭与被执行人郝祥富、郭继鸿、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光俭与被执行人郭继鸿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郭继鸿将执行款122353.03元及执行受理费1735元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杜光俭。申请执行人杜光俭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