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业荣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业荣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催字第8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业荣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吕*波。委托代理人吕秀梅,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业荣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3年11月18日,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业荣燃料有限公司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为由,向本院请求依法作出除权判决。本院收到申请人的除权判决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三洲分理处支票一张(号码为:*****,金额51552.6元,出票人:*****,收款人:*****,付款银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业荣燃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三洲分理处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志刚审判员 XX燕审判员 吴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鸿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