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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卜素、方延强与被告成都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素,方延强,成都中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948号原告卜素,女,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方延强,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张礼美,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吕忠荣。原告卜素、方延强与被告成都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卜素、方延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素、方延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素、方延强撤回对被告成都中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卜素、方延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