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东华诉被告贾鸣、魏洪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华,贾鸣,魏洪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13号原告:徐东华,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贾鸣,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洪喜,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华诉被告贾鸣、魏洪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鸣、魏洪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东华撤回对被告贾鸣、魏洪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