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辖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杨丰友诉林光初、张秀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甲,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辖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原审被告:某甲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9116-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翔中路533号。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原审被告:某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01763-6,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城东工���园区三期。法定代表人:林乙。上诉人林甲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地点为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城东工业区,且本案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苍南县,故苍南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 晓 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 莉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祥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