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睢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直接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睢县人民检���院指控,江西会昌县人马某某于2011年11月份在江西省会昌县经商期间,通过网上传销成为浙江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网会员,后来升级为浙江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网区域代理的身份。马某某为了发展业绩,获取更大利益,于2012年3月份来到睢县组织传销活动。经马某某的介绍,被告人崔某某加入了该传销组织,根据马某某的旨意,崔某某在睢县采取在万家购物网加盟商处购买商品满500元返500元,满1000元返1000元,每天500元返1元的购物理念发展加盟商家和会员,自2012年3月份至案发时,崔某某在睢县采用上述方法发展会员34人,被告人崔某某也由普通会员升级为金牌代理。由于被告人崔某某参与传销组织时间较短,其非法获利未到提取期限,浙江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网的账户便被查封,所以被告人没有获取利益。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庭审期间亦无异议,并有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常某某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加盟商及会员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浙江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网金牌代理的身份,以在万家购物网加盟商处购买商品满500元返500元,满1000元返1000元,消费满500元每天返1元的购物理念为名宣传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消费金额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返利,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受浙江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网宣传的迷惑,虽然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实际并未能获取利益,本案案发以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害后果和归案以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崔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经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