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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民一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李孝生与郴州市苏仙区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孝生,郴州市苏仙区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一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孝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资桂大道麻田中桥旁。法定代表人曾旺根,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孝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3)苏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孝生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孝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孝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孝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斌海审 判 员  李气春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 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