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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楼同明与浙江宇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同明,浙江宇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8号原告:楼同明。委托代理人:管小荣。委托代理人:王水强。被告:浙江宇辰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北南。委托代理人:汤丹君。原告楼同明与被告浙江宇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童小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楼同明于2013年11月18日以无法按时缴纳案件鉴定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宇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同明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0元,减半收取4320元,由原告楼同明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桑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