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刘洪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89号原告刘洪,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401-5408室负责人钟国才。委托代理人吴华强、赖淑婷,均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洪诉被告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洪负担。审判员 何灿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