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鹏孚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梧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粤鹏孚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梧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56号原告深圳市粤鹏孚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林园东路银麓公寓*#楼*层。法定代表人陈达。委托代理人张晋增、马学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梧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莲塘工业区七小区***栋*层西。法定代表人张大泉。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晋增到���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梧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894元(以人民币8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2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14日签订一份《润滑油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润滑油产品,结算方式为月结。双方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则自欠款日起每日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2013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表》,载明“2013年9月21日前付3500元,2013年10月份付清余款88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其行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梧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800元;二、被告深圳市梧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88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2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宝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