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972号原告李某被告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驰审 判 员 孟立军人民陪审员 商铁柱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婧东-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