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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安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74号罪犯安浩,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马电巷25号,因抢劫罪经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以(2007)定刑初字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以(2011)延刑执字第14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安浩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安浩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安浩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矫正犯罪恶习,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二、在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三、该犯系监狱罪犯文艺队的一名服刑人员,在日常改造中能够不断推陈出新,编排贴近服刑人员生活的文艺节目来鼓励服刑人员的改造。平时认真排练、注重创新,既为服刑人员献上丰富的文艺演出,又为服刑人员缓解了改造中常见的焦虑情绪。尤其是在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会同文艺队其他服刑人员为监狱服刑人员进行精彩的巡回演出,利用精彩的文艺节目缓解了广大服刑人员的思乡情绪,受到监狱和监区干部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1年05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54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4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安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安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浩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