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陈小容、张金权与陈丽芳、唐祖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容,张金权,陈丽芳,唐祖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04号原告陈小容。委托代理人文金朋,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权。被告陈丽芳。被告唐祖宣。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容、张金权与被告陈丽芳、唐祖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小容、张金权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容、张金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容、张金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小容、张金权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陶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