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汪丽英、汪美姑与欧阳仲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英,汪美姑,欧阳仲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汪丽英。原告:汪美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建富。被告:欧阳仲华。委托代理人:熊徐斌。原告汪丽英、汪美姑与被告欧阳仲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丽英、汪美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丽英、汪美姑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丽英、汪美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丽英、汪美姑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