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邹积新与梁国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积新,梁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邹积新,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梁国祥,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邹积新与被执行人梁国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