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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鲍西刚诉马立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西刚,马立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鲍西刚,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帅,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西刚以与被告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西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鲍西刚负担。审判员  谷兴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