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鲍西刚诉马立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西刚,马立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鲍西刚,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帅,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西刚以与被告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西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鲍西刚负担。审判员 谷兴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