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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雷拴劳与李武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拴劳,李武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雷拴劳,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武哲,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雷拴劳诉被告李武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调处李武哲于2013年11月13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雷拴劳医疗费等3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870元,共计人民币308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武哲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11月18日将执行标的3087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