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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粮食局与周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粮食局,周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赵瑶玉。委托代理人曹大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周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粮食局诉被告周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粮食局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粮食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粮食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粮食局负担。审判员  蒋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献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