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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勇与王正兵、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王正兵,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321号原告:李勇,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常琴,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兵,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588028-8。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吉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王正兵、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3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勇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源:百度“”